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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更加有力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_我的网站

傲慢与偏见

A |       讯 8月20日,交通运输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典型应用场景创新行动有关情况。      目前,以大语言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加速融入消费生活各类场景。

B | 人工智能在提升消费便利和服务效率的同时,因信息生成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准确、表述不严谨、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例如,提供与实际不符的费率信息、作出难以兑现的赔付表述、提供片面或欠审慎的法律建议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选择,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舆情和全国消协组织近期接收的相关投诉情况,人工智能服务引发的消费问题,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具有不同特点。消费者日常接触的人工智能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公众的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主要根据公开信息、模型训练数据和用户提问生成回答,一般不代表具体经营者的官方意见;另一类是经营者部署使用的人工智能客服工具,直接参与商品介绍、费用说明、活动解释、售后处理等经营服务环节。  会上,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司长徐文强表示,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聚焦基础设施、运载工具与装备、运输服务、行业治理4大方向,梳理形成覆盖铁、公、水、航、邮全领域860项率先突破场景。去年9月,交通运输部联合6部门,出台了《关于“人工智能+交通运输”的实施意见》,全面绘制了“人工智能+交通运输”的方向标和路线图。  一、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明确参考属性,防止误导消费决策  面向公众的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并非特定经营者的代言主体,其生成内容一般不能直接视为平台或商家的正式承诺,也不能替代合同约定及权威机构意见,主要发挥信息辅助和参考作用。实践中,一些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消费咨询和维权辅助过程中,可能出现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作出缺乏依据的兜底承诺,对诉讼结果作出过度确定性判断、提供错误的诉讼管辖等法律指引,甚至生成并不存在的款项缴存、案件办理等虚假信息。

C | 如果消费者对上述生成内容缺乏必要辨别,未通过经营者官方渠道、合同文本或者有关权威渠道进一步核实,可能据此作出错误的退费、维权、诉讼等决定,不仅影响正常消费决策和依法维权,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D | 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E |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面向公众的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景风险提示和信息质量管理。在涉及金融理财、生活服务、维权决策等与消费者重要权益密切相关的场景中,应通过适当方式提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局限性,提醒消费者对重要信息进一步核实;同时,持续优化模型准确性,完善内容审核、风险预警和纠错机制,提升答复质量,尽可能减少错误信息和容易引发误解的内容,降低消费者因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生成信息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经营者部署的人工智能客服:不能因技术介入弱化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自行部署的人工智能客服工具,是其经营服务链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些人工智能客服可能出现价格费用说明与实际不一致、优惠活动规则解释不准确、重要限制条件提示不足等问题;在发生争议后,个别经营者还可能以“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系统自动回复”等为由,与相关答复进行责任切割,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F | 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又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铁路集团,印发了《“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典型应用场景创新行动方案》,全面启动了典型应用场景创新行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更加有力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上述问题容易使消费者对交易价格、费用构成和售后服务等产生错误认识,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次创新行动将场景任务分为应用推广、创新示范、攻关突破三类,牵头主体分为场景方牵头和技术企业牵头两种模式。划分“三类场景”、采用“两种牵头模式”,开展典型应用场景创新行动,就是要密切跟踪、及时总结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的全链条规律,区分不同技术成熟度、不同业务属性的场景,让场景所有方、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都能找到定位、发挥所长,避免“一套标准管到底”,最大化激发各方创新活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国消费者协会敦促部署人工智能客服工具的经营者加强审核和管理,确保人工智能客服提供的信息与商品服务实际情况、价格费用、活动规则、合同约定和售后政策保持一致,并提供便捷有效的人工客服和纠纷解决渠道。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提高经营服务效率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承接机制;对于人工智能客服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作出的涉及价格、费用、售后等重要答复,不能仅以“算法自动生成”等理由简单免责,更不能通过相关声明不合理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G |   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在消费领域应用的相关规范,结合不同服务类型和应用场景,进一步明晰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等主体的责任边界和治理要求,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人工智能消费服务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认识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息辅助和参考属性,对涉及价格费用、合同条款、售后服务、法律责任等重要消费信息,不宜仅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出决定,应通过经营者官方渠道、合同文本、监管部门及其他权威渠道进行核实确认。  具体来看,三类场景分别对应了技术落地的三个阶段,牵头主体的设置也充分匹配各阶段的核心需求。  应用推广类,主要面向技术已经成熟、商业模式清晰、行业有普遍需求的场景,比如高速公路智能监测、12328智能客服、场站智能安检,就属于这一类。这类场景的核心目标是“规模应用”,让好技术尽快从“点上示范”走向“面上普及”。因此,明确由“场景所有方”牵头,因为他们掌握路网、港口、场站这些实体资源,有成熟的运营运维体系,能最快推动规模化落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通用解决方案。  创新示范类,重点是推进成熟技术的系统集成和跨领域融合,比如多式联运智能调度、综合枢纽一站式智慧服务。这类项目不缺单项技术,难点在于如何打通不同部门、不同运输方式的业务流程和数据壁垒。所以也明确由“场景所有方”牵头,统筹业务资源,联合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做集成创新,核心是“提质融合”,打造一批高水平的融合应用标杆。  攻关突破类,瞄准的是行业核心技术短板,比如交通专用垂直大模型、路侧轻量化智能终端、复杂场景自主决策算法。这些是行业的“卡脖子”环节,需要很强的算法研发和算力支撑。因此这一类由“人工智能科技企业”牵头,行业用户作为参与方,提供真实测试场景和业务验证,核心是“强基础补短板”,用真实场景打磨形成核心技术能力。版权申明: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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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2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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